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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招聘问答 招聘条件违反立法原则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03日 来源: 中山资深劳动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菁律师,中山资深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王菁律师中山资深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招聘问答

  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招聘政策问答

  1.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公安文职人员是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上工作,对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工作起辅助、保障作用的人员,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

  公安文职人员实行派遣制。文职人员与相关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的员工,接受派遣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享受民警的有关待遇,不参加警务培训,不配发警服和警用装备。

  2.考上公安文职人员后,将来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直接转为人民警察

  答:不可以。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参加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

  3.公安文职岗位分为哪几类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答:公安文职岗位分为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三大类。

  技术保障类岗位主要从事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服务、设备维护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

  辅助管理类岗位主要从事对人、财、物的管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行政事务类岗位主要从事设备操作、接待咨询等事务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为熟练的操作技能。

  4.公安文职人员采用什么形式的用工制度

  答:公安文职人员实行派遣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招聘的文职人员与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接受派遣的方式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为文职人员提供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公安机关负责具体使用。文职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由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使用。

  5.公安文职岗位工作时间如何规定是否需要加班享受何种待遇

  答:文职岗位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对于翻班的岗位,公安机关将发放岗位津贴。经领导同意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6.对公安文职人员的薪酬福利有何规定

  答: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安机关实行文职制度提供保障,文职人员的薪酬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政府财政保障。具体薪酬标准详见《招聘简章》,文职人员薪酬主要项目为根据岗位发放的基本工资和根据业绩发放的奖金,针对特定岗位还发放津贴,不专门设定补贴项目。

招聘条件违反立法原则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朱健 邱淼淼徐江某公司以;伪造工作经历;为由,起诉一名离职员工,要求返还部分工资。但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

  2006年4月,某公司经考察后,邀请顾某出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对于顾某当初的入职条件,某公司称,当时为非公开招聘,仅向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发出邀请。招聘条件为,曾在某机关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此招聘条件已口头告知顾某。进入公司后,顾某具体负责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前期立项,以及规划设计工作。现该小区已经竣工并如期入住,且入住手续均已办理完毕。2009年1月,顾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了离职表格。

  日前,某公司对顾某提起诉讼。该公司称,顾某采取伪造工作经历的欺诈手段,骗取了公司对他的认可和信赖,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顾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现要求顾某向公司返还32个月的部分工资16万元。

  面对起诉,顾某表示,公司在其入职前,已经充分了解了他的情况。顾某还否认公司邀请时对工作经历提出过要求,所以不能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述其曾告知被告招聘条件,即曾在某部门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但原告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查,被告系应邀入聘,现被告否认入职时原告曾对其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原告对此亦未提交证据。同时,被告已经妥善完成了原告交予的工作事项,故原告以被告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按返还32个月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专家观点:招聘不能只看社会关系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设立一些特定条件是很正常的,比如说,搞技术的需要有一定的技术资质和级别,或者对学历进行具体要求。再比如,跑业务的需要口才好,交流能力强等等。但设定的条件不能违反立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等原则;。一些单位以;过去担任过特定公职;为招聘条件,是不符合立法原则的。如果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要求;在法院当过庭长;,如果商场招聘经理要求;在工商局任过职;,这显然是不妥的。

  总之,招聘条件应以应聘者本身技能为出发点,而不是他们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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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山资深劳动律师
  • 作者:宋律师[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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